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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登记
申请办理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业务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08-02-15 浏览:次
项目名称:申请办理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业务
项目名称
申请办理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业务
项目类型
行政许可项目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11条
申请条件
(1)机动车所有人必须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及相关凭证;
(2)机动车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3)机动车不属于被盗抢的;
审批数量
无限制
办事程序
申请-审核-受理(确认车辆)-核发
申报材料
(一)、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
(1)《
机动车补领、换领牌证申请表
》;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
(二)、补领《机动车行驶证》
(1)《机动车补领、换领牌证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三)补领机动车号牌
(1)《机动车补领、换领牌证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注: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属个人的,必须本人到场,遗失一块机动车号牌补领时应交回未遗失的另一块号牌;遗失机动车行驶证正本或副本的补领时应交回未遗失的另一片正、副本。
法定期限
15天
承诺期限
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15天;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1个工作日;补发、换发行驶证1个工作日;补发、换发号牌15天。
收费依据
浙财综字[2006]114号
联系电话
82613301、82670057
备
注
法定期限和承诺期限不包括调查嫌疑车辆的时间。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计量单位
收费代码
汽车号牌
100
元/副
摩托车号牌
70
元/副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号牌
40
元/副
挂车号牌
50
元/块
行驶证(含拍照费)
15
元/本
机动车登记证书
10
元/本
机动车临时号牌
5
元/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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