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站  网站地图  新闻RSS  

您的位置: 嘉兴公安局 > 网上办事 > 办事指南 > 交通管理 > 机动车登记 机动车登记

请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业务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08-02-15   浏览:

 
项目名称:申请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业务
 
项目名称
申请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业务
项目类型
行政许可项目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条
申请条件
(1)机动车所有人必须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及相关凭证;
(2)机动车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3)机动车不属于被盗抢的。
审批数量
无限制
办事程序
申请-审核-受理(确认车辆)-核发
申报材料
(一)变更发动机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5)发动机的来历凭证;(来历凭证是指销售单位开具的发票或从修理单位开具的发票)
(6)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二)变更车身(车架)
(1)《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5)车身(车架)的来历凭证;(来历凭证是指销售单位开具的发票或从修理单位开具的发票)
(6)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7)车身(车架)号拓印膜二套。
(三)更换整车
(1)《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5)出厂合格证;
(6)制造厂出具的更换整车证明;
(7)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8)车架号(识别代号)拓印膜二套。
(四)变更颜色
机动车所有人在申请变更前先到车管所申请领取《机动车准予变更通知》
(1)《机动车所有人准予变更通知书》;
(2)《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
(3)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机动车登记证书》;
(5)机动车行驶证。
(五)办理机动车共同财产所有人姓名变更登记业务
(1)《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
(2)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5)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可提供《居民户口簿》。
(六)所有人住所迁出管辖区或跨县变更地址)登记业务
(1)《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机动车行驶证;
(4)《机动车登记证书》;
(5)机动车转移不在辖区内的,须交回机动车号牌;
(6)车架号(或识别代号)印膜二套。
法定期限
3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3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
浙财综字[2006]114号
联系电话
82613301、82670057
   
法定期限和承诺期限不包括调查嫌疑车辆的时间。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计量单位
收费代码
汽车号牌
100
元/副
01001
摩托车号牌
70
元/副
01002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号牌
40
元/副
01004
挂车号牌
50
元/块
01003
行驶证(含拍照费)
15
元/本
06005
机动车登记证书
10
元/本
15001
机动车临时号牌
5
元/张
01007
 

本站介绍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隐私声明 | RSS使用帮助

嘉兴市公安局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