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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08-03-11   浏览:

项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项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项目类型
行政许可项目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
申请条件
具有嘉兴市常住户口的居民(法律规定的不批准出境对象除外),其中户口所在地为嘉兴五县(市)的,向县(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户口所在地为南湖区、秀洲区的,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申请。
审批数量
无限制
办事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发证
申报材料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不需要提供身份证;军人只需交验身份证明);
3、本人近期正面二寸免冠彩色半身证件照二张(须符合《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证件相片标准》);
4、已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须按干部管理权限签署单位意见并盖公章;
5、因护照遗失申请补发的,提交护照遗失地公安派出所的报失证明和刊登护照遗失声明作废的报纸原件;如护照在国外遗失的,还须提交我国驻外使、领馆签发的旅行证;
6、原持有的因私护照请一并上交;
7、公安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法定期限
15日
承诺期限
15日
收费依据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0]293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3]价费字164号)
联系电话
82719100
备注
法定期限、承诺期限15日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计量单位
收费代码
   
200
元/每证
1011400901
护照补发
400
元/每证
1011400902
护照加注
20
元/每次项
10114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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