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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08-03-11   浏览:

项目名称: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
项目名称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
项目类型
行政许可项目
 
设定依据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公安部公布)
申请条件
具有嘉兴市常住户口的居民(法律规定的不批准出境对象除外),其中户口所在地为嘉兴五县(市)的,向县(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户口所在地为南湖区、秀洲区的,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申请(港澳商务由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
审批数量
无限制
办事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发证
申报材料
一、申请赴香港、澳门探亲须知: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不需要提供身份证;军人只需交验身份证明);
3、近期正面二寸免冠彩色半身证件照二张(须符合《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证件相片标准》);
4、被探望亲属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或者在香港或在澳门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
5、亲属关系证明(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亲属,1年内再次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探望同一亲属免交亲属关系证明);
6、已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的,请一并提交;
7、已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须按干部管理权限签署单位意见并盖公章。
二、申请赴香港澳门团队旅游: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不需要提供身份证;军人只需交验身份证明);
3、近期正面二寸免冠彩色半身证件照二张(须符合《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证件相片标准》);
4、已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的,请一并提交;
5、已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须按干部管理权限签署单位意见并盖公章。
三、申请赴港澳培训、就业、就学须知: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不需要提供身份证);
3、近期正面二寸免冠彩色半身证件照二张(须符合《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证件相片标准》);
4、赴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原件和复印件;
5、赴澳门就学,提交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及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赴澳门就业,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受雇非本地劳工预报名单》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出具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6、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或澳门就业,提交商务部《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批表》复印件。
7、已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的,请一并提交。
四、申请赴香港、澳门商务活动须知: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近期正面二寸免冠彩色半身证件照二张(须符合《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证件相片标准》);
4、法人或负责人签名的单位派遣函(法人签名必须与企业备案时法人签名一致);
5、《浙江省单位申办港澳商务签注资格确认书》复印件,交验原件;
6、在本单位工作缴纳的社会保险凭证,交验原件;
7、异地申请还须提交暂住证复印件,交验原件(每次都需本人亲自申请);
8、已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的,请一并提交;
9、在同一受理部门、持用同一本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同一事由签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办(不包括异地申请);被委托人须提交委托书、申请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单位登记备案所需材料:
1、  由法人或负责人签名并盖章确认的《浙江省单位登记备案表》;
2、  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或其他纳税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可免交相关纳税证明);
3、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
4、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境外人员或非本地户籍人员需提交相应证明。
法定期限
1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2]1097号)
联系电话
82719100
备注
法定期限、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不包括核查、邮寄时间)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计量单位
收费代码
往来港澳通行证
100
元/每证
1011401301
一次有效签注
20
元/每项
1011401101
二次有效签注
40
元/每项
1011401102
一年多次有效签注
100
元/每项
10114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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