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务督察队
根据《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公安机关普遍实行警务公开制度的通知》要求,纪监检督察提供下列内容:
一、警务工作纪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1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
(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00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53号发布);
(三)《公安部关于印发五条禁令的通知》(2003年1月22日 公通字[2003]4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1996年1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1号发布)
二、对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控告的途径、方法
(一)举报、控告受理范围。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违法行使职权,不履行法定的职责和义务,不遵守各项执法、管理、服务制度和规定的行为。
(二)举报、控告的途径、方法。公民可以通过电话或来信来访等方式向当地公安机关纪监警务督察部门投诉,也可以拔打110报警电话进行投诉。
(三)法律责任。检举、控告投诉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有意诬告或违法妨碍人民警察正常执法执勤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监督受理电话:0573-2711071、0573-82711072。